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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10〕24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等部门制定的《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苏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合理配置和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号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三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益管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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