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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


  四、加大优抚力度,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抚政策。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规定,参照上年度全省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比例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将2010年冬季征集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今后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每年均作相应调整,按原经费保障渠道落实。各市(地)、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农村适龄青年应征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同时要研究制定其他加强农村户籍义务兵征集的措施和办法。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待金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兵役期的,不列入优待范围。义务兵转改士官、提升现役军官后,从选改或提干(入读各类军事院校学员按义务兵计算)之日起不再享受优待政策。

  五、加大安置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及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和自谋职业保障办法,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执行此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在下拨补助资金时,继续给予倾斜。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要引导、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采取与当地成人大学、技术专科学校、普通大学、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整体部署,每年可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主要用于安排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秀退役士兵。要加强自主创业引导和就业信息服务等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政策,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各级政府每年要不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地退役士兵优抚安置和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落实。

  六、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切实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增加投入,健全机制,全方位做好军人军属服务保障工作。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要组织慰问现役军人家属、伤残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烈军属活动。要适当增加拥军优属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军属维权办公室要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和信箱,接待军属来访,积极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要继续开展向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送喜报、送温暖”活动,认真落实立功受奖义务兵增发当年度义务兵优待金政策,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义务兵困难家庭的帮扶解困工作,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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