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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财农〔2010〕2207号)


区(县)财政局、园林绿化局:
  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规定,结合北京市国家级重点公益林的管护和管理情况,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04]2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山区生态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促进发展机制的通知》(京政发[2010]2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的资金。

第二章 补偿范围

  第三条 北京市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四条 北京市纳入国家级公益林面积为496.4万亩。其中国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78万亩,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面积418.4万亩。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包括1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8个市级国有林场和15个区县国有林场,分别为:北京松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京市八达岭林场、北京市十三岭林场、北京市西山试验林场、北京市密云水库林场、北京市怀柔水库林场、北京林业大学实验林场、中国林科院华北林业实验中心林场、北京京煤集团林场、密云县的白龙潭林场、雾灵山林场、云蒙山林场、五座楼林场、锥峰山林场;怀柔区喇叭沟门林场、北台上林场;延庆县康庄林场;门头沟区百花山林场、小龙门林场、清水林场、马栏林场、西峰寺林场;大兴区麻各庄林场、六合庄林场。
  集体所有国家级公益林,涉及丰台区、昌平区、怀柔区、密云县、延庆县、门头沟区6个区县。

第三章 补偿标准

  第五条 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依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
  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为每年每亩4.75元。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管护国家级公益林劳务补助等支出。原则上每名管护员管护200亩。
  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标准按照北京市山区生态林补偿机制的管护标准执行。
  第六条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标准为每亩0.25元。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拨付与使用

  第七条 市级国有单位的管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合同签订情况兑付补助资金。
  第八条 区县级国有单位管护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园林绿化部门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九条 区县级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在2009年完善市与区县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时已专项划归区县管理,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区县园林部门根据合同签订情况拨付补助资金。
  第十条 国家级公益林公共管护支出由市财政拨付给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专项用于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资源监测和档案建立、宣传培训及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预防、监测等。
  第十一条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集体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每年每亩9.75元,由区县统筹安排,实行项目管理,专项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林木抚育、作业道路修建、营造生物防火林带和建设重点地区生态林管护站、管护碑牌等补助。市财政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区县财政部门,区县财政部门依据市园林绿化局批复的项目年度实施方案和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五章 补偿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和管理档案,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国家级公益林实行合同制管理,逐级签订管护合同。国有单位、乡镇、村和管护人员要按照签订的管护合同承担管护责任,履行管护义务。
  第十四条 使用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部门、单位和区县每年2月底前要向市财政部门、市园林绿化部门分别报送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实施情况总结和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国家级公益林经营管护情况,以及征占用公益林林地等资源变化情况;申请本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计划,并填写附表(1-4)。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各区县、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市园林绿化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和处分。
  第十七条 对没有按时保质完成林木抚育、作业道路修建、生物防火林带营造、重点地区生态林管护站、管护碑牌建设以及有以下情况发生的单位,调减下年度中央财政补偿基金公共管护支出的额度:
  (一)违反中央财政补偿基金使用和国家公益林管护有关规定问题严重的;
  (二)上报征占用国家级公益林等资源变化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经财政部认定需调减资金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30日后执行。
  附表1.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2.年度重点公益林林木抚育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3.年度重点公益林资金使用情况和建设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4.年度重点公益林保护管理情况表

  附表1
年度重点公益林管护工作完成情况统计表

  统计日期: 单位:人、个、人次、期、元、次、把、米
乡镇、分场管护队伍基本情况培训情况检查监督情况
管护员总人数当年新上岗人数管护专业队数量当年保留未更换的专业队队长人数当年更换新上岗专业队队长人数管护员培训人次数管护员培训班次数管理人员培训人次数管理人员培训班次数区县、林场、管理处全面检查的次数因未履职受到处理的管护员人数检查验收工作情况
人数总计受到批评警告的被扣减补偿资金的被取消管护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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