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四)苏州市区城镇户籍无业持证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五)在苏部省属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来源及发放,由企业自行组织落实。

  四、确认及发放程序

  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按《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和《苏州市区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工作方案》的规定执行,坚持"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确保符合奖励条件人员退休(到龄)后第二年上半年领到奖励金。

  (一)申请手续。

  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1996年1月1日前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城镇无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苏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

  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5日~1月25日。

  (二)资格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做好退休(到龄)人员的登记、录入、统计、报送等工作;人保部门负责审核奖励对象的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待遇发放等情况。

  (三)资金管理。

  财政部门负责将所承担的奖励资金,于次年5月底拨付到一次性奖励专户。企业承担的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统计奖励对象名单和金额,于次年2月底统一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委托地税部门每年代征一次。奖励金于次年7月1日前发放给奖励对象。

  (四)奖励金发放。

  持养老金账户和居民养老补贴账户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城镇无业人员等的一次性奖励金,由人口计生部门委托金融机构发放。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