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
(苏府规字〔2010〕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2008年市政府出台《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苏府〔2008〕38号),对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本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以下简称持证退休人员)实行了一次性奖励。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08年以后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等的一次性奖励工作,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2008年1月1日起,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人员。

  (二)1996年1月1日前,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的持证退休人员。

  (三)苏州市区城镇户籍,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的无业持证人员。

  符合上述第(一)条,已死亡的退休人员,予以补发,由其配偶或子女领取。

  符合上述第(一)、(二)条的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参照执行。

  已享受每月增发5%退休金、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人员,不重复奖励。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

  三、资金来源

  (一)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承担,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为确保群众按时获得奖励,企业承担资金由税务部门每年代征一次,代征后统一发放到人。

  (二)破产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

  (三)困难企业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解决。困难企业应符合的条件:连续两年亏损,职工年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无恶意规避纳税等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由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会同税务、人保、国资和经信等部门联合审核确认。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