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2010年限期治理企业竣工验收 和“十一五”限期治理工作总结的通知
(川环办函〔2010〕183号)
各市(州)环保局:2010年省政府将180家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列为民生工程,《关于开展2010年度工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源综合整治的通知》(川办函〔2010〕42号)要求于2010年12月15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依法停产治理,治理后仍未达标的依法予以关闭。考核验收标准按原省环保局、原省经委《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业污染源综合整治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环发〔2009〕60号)。
目前此项工作已接近最后期限,各市(州)环保局要加强管理,作好验收工作。
一、已完成治理任务,工程竣工的企业,市(州)环保局应及时联系经委组织验收,省挂牌督办限期治理的15家企业,各市(州)环保局、经委要及时准备材料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组织验收。
二、到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各市(州)环保局必须报请当地政府,下达停产治理通知,同时抄报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省政府督办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