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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求助人员,市救助站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第十四条 市救助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流浪乞讨人员给予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食物和必要的衣物;

  (二)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

  (三)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提供一般应急性救治;

  (四)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

  (五)为无力支付交通费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乘车凭证;

  (六)为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科学文化、基本技能培训及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对需治疗的流浪乞讨病人,及时送定点医疗机构救治。

  第十五条 流浪乞讨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救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市卫生部门核报;救治期间发生的生活费、护理费、杂费由市救助站向市财政部门核报。

  第十六条 受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救助站规章制度;

  (二)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不得扰乱救助站救助秩序;

  (三)爱护救助站内各类公共设施;

  (四)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受助人员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受助者在市救助站接受救助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期限的,报市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救助站应终止救助:

  (一)救助期满的;

  (二)救助期内擅自离开市救助站的;

  (三)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四)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救助的。

  救助终止,应当办理离站手续,受助人离开市救助站;需护送的由市救助站送至目的地。

  第十九条 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离开市救助站的,应当事先告知,市救助站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和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助人员离开市救助站,须经市救助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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