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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石家庄市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冬季施工质量管理的通知
(石建办〔2010〕175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及有关单位:

  目前,我市即将进入冬期施工时期,也是各类施工质量事故的多发期。为进一步加强冬期施工质量管理,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和质量隐患, 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主体结构安全,现就冬期施工质量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进行冬期施工工作安排,完善冬期施工和生产的各项措施,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行之有效的冬期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特别要加强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的留置和同条件养护管理工作,确保试块能够反映出工程使用混凝土的真实质量情况。

  二、各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制定出有针对性的冬期施工监理方案并严格执行,加强对冬期施工工程质量的监控力度和施工过程的检查,特别要加强对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及抹灰子分部的防冻抗寒检查,严控冬期施工使用的材料质量。当发现工程受冻损坏时,监理单位总监应暂停工程施工,并及时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已出现受冻损坏的工程部位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工程质量。

  三、各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冬期施工措施,并形成技术文件真正传达贯彻,特别要注意各企业所采用防冻剂的防冻组份与所供应的工程特性相适应,防止因冬期施工而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气温的测量和测温记录的记载工作。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时,应立即采取冬期施工措施。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执行冬期施工有关规定。

  五、质监站要高度重视冬期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在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时要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参与单位的业绩、信誉、质量保证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抽查。对重要工程、城中村改造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和信誉差、质量保证能力弱的企业,特别是市建设局公布的重点监管企业的工程要加大抽查频次;在监督抽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等国家有关规范、规程, 加大对冬期施工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冬期施工期间,对于未制定冬期施工技术方案或违反规定施工的工程一律暂缓施工,造成质量隐患的必须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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