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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宣贯工作的通知
(青建办字〔2010〕91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各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条例》和省住建厅《关于宣贯<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通知》(鲁建设函〔2010〕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五市三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部署,扎实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切实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条例》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区(市)要对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材料,于12月3日(周五)前通过金宏网报我委规划设计管理处,联系电话:85739955。
  二、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要积极组织本单位对于《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省住建厅的统一要求在办公场所悬挂宣传横幅。
  特此通知。
  附件:1.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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