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2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审批,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有关问题的批复》(厦府〔2002〕296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市公开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变更审批,经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允许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受让人(竞得人),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内,在土地权属登记前,成立新公司进行项目开发建设。本市注册的工业企业(含仓储物流)竞得工业用地(含仓储物流)使用权的,不再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
境外(含港澳台)投资者通过公开出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在出让文件规定的期限内经外资、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新公司,新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包括公开出让地块的开发经营业务。
二、受让人(竞得人)为自然人、厦门市域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在竞得地块所在的行政区注册成立新公司,对所竞得的地块进行开发。
三、联合竞买申请人竞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在竞买申请书中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等内容。竞得人应按约定办理新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四、单独竞买申请人竞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受让人(竞得人)与他人合作成立新公司的,受让人(竞得人)的股份应占新公司股份总额的5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