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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财规〔2010〕15号)


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二○一○年六月十日

  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 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省级各部门、单位。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执行的具体组织工作,做好支出预算执行具体组织事宜是厅相关处室的基本职责。省财政信息中心应为支出预算执行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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