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和电力保障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10〕32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随着冬季用电高峰来临,受周边省市煤矿安全和整合等因素影响,全市电煤供应缺口进一步加大,今冬明春电力电煤供需形势十分严峻。为做好当前电煤供应工作,确保今冬明春电网安全运行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用电需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全市电煤供应任务

  (一)市内传统供应单位供应电煤450万吨。其中,市能投集团250万吨、綦江县23万吨、万盛区20万吨、南川区9万吨、永川区26万吨、合川区13万吨、渝北区13万吨、北碚区6万吨、开县90万吨。

  (二)市内库区调电煤45万吨。其中,巫山县10万吨、奉节县22万吨、云阳县2.5万吨、石柱县3万吨、彭水县2.5万吨、万州区2.5万吨、长寿区2.5万吨。

  (三)外购电煤255万吨。主要煤源地为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山西省、陕西省等。

  二、明确全市电煤储备目标

  到2010年12月10日,全市电煤储备量达到200万吨。存煤目标分解如下:华能珞璜电厂60万吨、重庆发电厂10万吨、九龙电力公司所属电厂60万吨、万盛恒泰电厂20万吨、松藻安稳电厂5万吨、市能投集团15万吨、市级储煤基地30万吨。

  三、加强领导,落实措施

  (一)加强领导。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把电煤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0〕2号)精神,按照《重庆市煤炭产运需衔接工作实施办法》要求,进一步加强统筹调度,不折不扣地完成电煤保障任务。

  (二)落实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电煤保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严格按照“先电煤、先重点”的调运原则,建立电煤运输“绿色通道”,做到日监控、月通报,原则上在电煤供应任务未完成前不予外运。加强以煤定电考核,未完成市内电煤供应任务的区县(自治县)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将首先执行拉闸限电,对未按期达到储煤任务的发电企业将相应扣减年度电量计划。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