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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宁公法字[2009]7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自2009年3月15日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南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旁站监理与监理见证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含主城区、新区、撤县改区区域等)、开发区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旁站监理(以下简称旁站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质量及安全实施全过程现场监督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见证(以下简称见证),是指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在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中,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安全体系运行、工程材料等取样送检及功能性试验实施全过程完成情况的现场监督活动。
  第四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政监督站)负责工程现场旁站监理与见证活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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