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的通知
(桂人社发[2010]40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有关处室:
为做好我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三月三日
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9号)的有关要求,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与加快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管理、探索建立医疗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适当调整用药范围,加强用药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合理用药需求,确保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