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违法占道行为的通告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整治违法占道行为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12号)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障城市道路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本市市区范围内违法占道行为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综合整治内容:

  (一)擅自占道维修、装饰、清洗车辆;利用车辆占道经营;物流车辆占道配货;待租车辆占道;

  (二)擅自占道开办农贸、旧物、建材等市场;经批准开办的早、晚市场超时占道;

  (三)占道生产加工玻璃、皮革、塑料、木料、金属等制品;

  (四)经营者擅自在店外占道经营、展览、庆典;

  (五)游商散贩占道经营;

  (六)擅自占道设置各类商亭、服务亭;擅自占道摆设修理、餐饮等服务摊点;擅自占道设置广告牌匾等设施;

  (七)各类生活杂物、闲置家具器具、建筑装修材料、装饰装修垃圾、待销售商品等物料占道。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违法占道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一)市容环卫(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对擅自占用道路生产加工、摆设摊点、开办集市、维修清洗车辆、设置各类服务亭、堆放物料的行为,应当根据《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固定经营场所、无营业执照占道生产、加工和经营的行为,应当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取缔,并进行处罚;

  (三)公安机关对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车辆占道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管理、处罚;对占道行为产生的生活噪声,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管理、处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