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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9.节水“三同时”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在城市新、改、扩建公共和民用建筑中,全部采用节水型器具。

  10.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非居民用水实行定额计划用水管理,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

  11.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足以补偿运行成本,并建立良性运行机制;有政府关于再生水价格的指导意见或再生水价格标准并应用实施。

  (三)技术考核指标(12项)

  12.市区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省考核标准为40%)或年降低率≥5%,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13.市区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50%(省考核标准为40%)或年降低率≥5%,采用最近两年的数据。

  14.市区工业取水量指标。达到国家颁布的火力发电、钢铁联合企业、石油炼制、棉印染产品、造纸产品、啤酒制造、酒精制造等取水定额标准。

  15.市区工业(不含电厂)用水重复利用率≥75%(省考核标准为≥70%)。

  16.市区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15%。

  17.市区年取水量100万立方米以上工业企业节水型企业创建率100%。

  18.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200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19.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2002《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省考核标准≤150),考核范围为城市公共供水。

  20.城市建成区节水器具普及率100%。

  21.城市建成区再生水利用率≥20%。

  22.城市建成区污水处理率≥70%(省考核标准为≥82%,其中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率≥55%)。

  23.市区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四)鼓励性指标(3项)

  24.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居民用水在一定标准基础上,按不同梯次制定不同用水价格。

  25.非常规水资源替代率≥5%。

  26.节水专项资金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1‰。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长远意识。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创建节水型活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城市节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积极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各项活动,保障我市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工作顺利推进。创建节水型城市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全市上下和各行各业,需要全市人民的大力支持和共同参与。为加强对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连云港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节水型城市创建顺利推进。

  (三)深入广泛宣传,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创建节水型城市活动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多视角、多途径、多场合对节水的意义、政策、法规、知识等大力进行宣传,做到全市用水单位、社区居民和外来人员人人知晓,引导全社会都来参与创建,努力形成全市上下一致、部门密切配合、人人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四)落实投入渠道,多方筹措创建资金。创建节水型城市不仅在组织上、人员上要予以保证,还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形成财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吸引社会资金投入节水工作,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推动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立节水激励和补偿机制。重点支持节水关键技术的开发、示范、推广和节水型载体创建,以及工业和城市生活节水示范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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