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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山东省安监局关于授予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的通知
(鲁安监发[2010]129号)


各市安监局,省有关部门,中央驻鲁、省管非煤矿山企业:

  为切实提高非煤矿山安全应急处置水平,最大限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省非煤矿山工作实际,制定了《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现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十项应急处置权

  地下开采非煤矿山调度员(值班员)值班期间,接到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报警或井下带班领导、基层区队、安全员和汛期地面巡视员等报告时,凡涉及下列险情之一的,不需请示,有权下达某个生产区域或整个矿井立即停止生产,撤离作业人员的指令,然后再按规定向值班领导和矿长以及上级部门汇报。
  1、汛期本地区气象预报为降雨橙色预警天气或24小时以内连续观测降雨量达到50mm以上;或受上游水库、河流等泄洪威胁时;或发现地面向井下溃水的;
  2、井下发生突水;或井下涌水量出现突增、有异常情况,危及职工生命及矿井安全的;
  3、井下发生火灾的;
  4、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不能保证矿井安全供电的;
  5、主要通风机发生故障;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矿井正常通风危及职工安全的;
  6、采空区有冒顶征兆的;
  7、采掘工作面受冲击地压威胁,采取防冲措施后,仍未解除冲击地压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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