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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巢政〔2010〕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配套公建项目管理,保障公共设施项目落实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设计条件管理

  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营性用地计划,市规划部门在提出拟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出让地块必需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物业管理、环境卫生、市政公用停车场(库)、农贸市场等设施一并提出,并明确提出配套建设的位置、规模等。规划条件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的各项要求。因城市发展需要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由市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并于10个工作日以内抄送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管理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除将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外,应将宗地出让时有关方面需要配套或附加建设的公共设施纳入土地出让条款,并于合同签订10日内抄送涉及配套公共设施的监管部门。合同一旦签订,开发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据合同监督实施。

  三、加强开发项目审批管理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一律上报市规划委员会研究审批,上报的方案除项目本身以外,应当包括公共配套建设项目的方案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需要附加建设的城市道路、学校、幼托、农贸市场、城市广场等项目的规划方案。市规划部门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相关手续,报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规划方案要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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