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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皖办发[2010]2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实施办法》要求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各级党组织要依照《实施办法》认真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实施办法》的行为。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各地各部门在执行《实施办法》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安徽省贯彻执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办发〔2010〕16号),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
  (一)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县处级副职以上(含县处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和市、县(市、区)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适用本办法。乡镇、街道和市直、县(市、区)直机关正副乡科级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变化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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