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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3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沈阳铁路局、民航吉林监管局、东北电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1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省工信厅、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省安监局、吉林煤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三)完善企业应急预案。

  1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政府应急办负责)

  2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总工会、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七、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一)加快完善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安监局负责)

  (二)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1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沈阳铁路局、东北电监局、民航吉林监管局负责)

  2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省安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3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省安监局、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委、省能源局、吉林煤监局负责)

  4 “十二五”期间对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按现有规划数量实行总量控制;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有步骤的退出生产领域。(省安监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

  1依托科研院所,结合事业单位改制,推动安全生产评价、技术支持、安全培训、技术改造等服务性机构的规范发展。(省编办、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2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省安监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3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省安监局、省监察厅、省人社厅、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八、加强政策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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