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7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投标管理,依据《
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绿化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
北京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铁路、公路、水系等管理范围内的绿地,村庄规划绿地,及其他绿地工程。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整地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
参与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绿化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指导、检查、协调和监督绿化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其设立的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招投标管理实行绿化行业诚实信用制度。
第五条 市绿化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对以下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一)需招标项目的招投标组织形式及招标方式;
(二)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