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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绿城发〔2010〕15号)


各区、县园林绿化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依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市园林绿化局制定了《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附属绿地建设、管理,规范绿地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北京市绿化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附属绿地包括本市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及其他建设工程附属绿地。
  第三条 附属绿地建设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管护由所有业主负责,业主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护。
  单位所属绿地、商服绿地、工矿仓储绿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绿地的管护由该产权单位负责。 上述规定以外的附属绿地或者零星树木,以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单位。
  第四条 附属绿地建设管护应依法实行招投标的,招投标活动应符合《北京市绿化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五条 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地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居住区绿地设计规范》(DB11/T214-2003)等相关标准、规范,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及小品。其中小游园建设的绿化种植用地面积,不低于小游园用地面积的70%;游览、休憩、服务性建筑的用地面积,不超过小游园用地面积的5%。居住区绿地和单位所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75%。
  第六条 附属绿地建设,规划绿地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工程开工30日前,通过首都园林绿化政务网(www.bjyl.gov.cn),在线填报《建设工程附属绿地开工告知书》,并将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报送绿地项目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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