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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公共绿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公共绿地施工标准及质量控制,验收要求,按照《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DB11T212-2009)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后,应经市或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跨区县建设的公共绿地,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绿地及列入当年市政府重大项目的公共绿地由市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其它公共绿地由区、县园林绿化局组织验收。
  第九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完成质量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向市和区县园林绿化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共绿地工程建设验收申请;
  (二)公共绿地工程设计方案、市和区关于绿地方案批复文件、竣工图(含电子文件);
  (三)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报告及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第十条 市和区园林绿化局受理验收申请后5工作日内,应组织验收组,按下列程序进行验收:
  (一)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情况的汇报;
  (二)审核工程图纸及资料;
  (三)实地勘验;
  (四)有关部门及专家评价;
  (五)出具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市或区、县园林绿化局应当下发《公共绿地验收许可决定》。
  第十二条 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在整改完成后,可另行申请验收。
  第十三条 公共绿地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管理,按照《园林绿化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712-2010)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共绿地验收合格后,公共绿地建设工程验收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中,市属或跨区、县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市城建档案馆管理;其他项目将下列资料纳入区城建档案馆管理:
  (一)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附图;
  (二)初步设计审核文件(方案论证意见)及附图;
  (三)工程概况表;
  (四)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五)工程竣工图及工程结、决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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