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广西太阳能应用示范村项目的通知
(桂建科〔2010〕39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推广我区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广西建筑节能工程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建〔2008〕192号)、《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0年建筑节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桂建科〔2010〕5号)和《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广西建筑节能试点工程项目的通知》(桂建科〔2010〕14号)精神,现就组织申报2010年度广西太阳能应用示范村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
(一)广西太阳能应用示范村项目是指全区范围内农村地区人口集中的村(屯)的热水系统、照明系统等太阳能应用项目。
(二)本年度太阳能应用示范村申报单位为项目所在地乡(镇、区)人民政府,项目主管部门为当地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技术支撑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资格。
(三)申报单位要详细填写《2010年广西太阳能应用示范村申报书》(见附件)一式5份,用A4纸打印,电子版请同时发送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处信箱:gxjstkjc@foxmail.com。
二、项目评审
(一)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申报单位将项目申报资料报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签署意见后,联合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下达工程项目实施计划和资金预算。
三、项目验收
工程完工后1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验收申请后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对工程进行验收。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派人参加验收。验收的重点是该工程是否按图施工、是否达到申请书所提出的节能量(需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节能工程实际投资额和有关减少对环境不利影响(如噪音、污染增加)的措施是否同时实施。验收结束后,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验收报告分别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