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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民政厅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于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的决策部署,现就统筹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具备条件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适时依照程序申请撤县 (市)设区,拓展城市空间。具备条件的县 (市),以中心镇 (街道办事处)为主体,适当扩大管辖范围。具备条件的县城镇,适时开展撤销县城镇设立街道办事处工作。具备条件的乡,适时开展撤乡设镇工作。条件成熟的地方,因地制宜地撤并乡镇。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全面推进城市和谐社区建设,2012年前,所有城市社区要建立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为居民提供 “一站式”服务。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建设,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实现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全覆盖。

  三、积极做好困难群体救助制度衔接工作。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必须是持有非农业户口、在城镇行政区域居住超过一定期限、不拥有承包土地和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城市居民。城乡固定保障对象家庭成员补助标准,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对病、残等特殊人员,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城乡特定保障对象家庭中的年老、病、残等特殊成员的补助标准,在按当地保障标准全额享受的基础上,根据其自身情况按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50%的比例上浮;其他成员的补助标准通过家庭人均收入比照当地保障标准的方法差额计算。城乡其他保障对象家庭的保障标准,按实际情况差额补助,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20%。实行城乡一体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在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和程序上实行统一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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