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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3.3.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群测群防的作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3.3.3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地震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完善防汛监测网络、气象监测网络、地震监测网络,及时沟通汛情、气象和地震等信息。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研究,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的科技水平。
  3.3.4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要建立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预警体系。

4、应急响应


  4.1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 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避险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4.2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后,乡(镇)、村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获知灾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
  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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