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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
(十政办发〔2010〕17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电[2010]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0]24号)有关要求,进一步遏制非法集资高发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感
  非法集资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违法犯罪活动,不仅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危害社会稳定,损害政府的声誉和形象。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了一批案件,但非法集资活动仍时有发生。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和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切实增强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制止、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有效遏制非法集资上升势头,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二、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各项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非法集资处置责任,把有效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确保组织领导到位,确保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到位。
  要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完善有效的工作机制,形成及时灵敏的信息报送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切实做到反应灵敏、配合密切、应对有力。
  要建立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从2010年开始,市政府将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纳入对县市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重点督促,对工作失职、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要求,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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