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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等5个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等5个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0]108号)


昆明市、保山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西双版纳州、德宏州、临沧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维护垦区稳定的若干意见》 (云发[2009]19号),稳妥、有序、规范推进农垦改革各项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等5个部门牵头会同省政府研究室以及省农垦改革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历时半年广泛征求有关州(市)、农场、部门意见,并多次专题研究讨论、修改完善,编制了我省农垦改革有关配套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关于农垦改革发展中涉及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农垦系统医疗机构移交地方的实施方案》、《关于农垦改革有关经费补助方案》、《关于加强垦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民生的实施意见》等5个配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目前正处在改革关键阶段,省农垦总局和云南农垦集团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的过渡性管理体制,《省农垦总局“三定”方案》暂缓制定。云南农垦集团公司重组工作,由该公司在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机制创新、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的原则办理。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六月六日

  关于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编制意见

  一、按照农场实行属地管理,垦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属地统筹规划的原则,撤销农垦分局,人员、编制和资产整体划归所在州(市)。
  二、各州(市)自行确定农场的管理体制。撤销农场的,并入周边乡(镇)管理;保留农场的,经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承担农场区域内的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三、农场参照乡(镇)设置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属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四、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机构均使用事业编制。由省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全省乡 (镇)编制平均数,根据农场人口数、区域面积和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按照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市、县及乡(镇)分类标准的通知》的测算办法核定,下达州(市)。
  五、接收农场的州(市),按照核定的农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编制数的5%增加行政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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