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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关于开展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的通知
(粤人社办[2010]436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属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劳动力资源技能培训和配置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09〕25号)文件精神,提高各地劳动力资源技能培训配置效能,加快构建覆盖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公共服务体系。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职业培训机构基础能力建设情况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对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直接举办和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就业训练中心、职业培训机构及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报送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次调查工作,各填报单位应认真、如实地填写《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含纸质报表及电子文档(电子表格可从广东远程职业培训网上下载),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统一收集后报送到省职业训练局。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在将调查表直接报送省职业训练局的同时,抄报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属职业培训机构直接报送省职业训练局。
  三、报送时间和联系方式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人力资源)部门和省属职业培训机构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
  联系地址:广州市惠福东路546号广东就业服务大厦11楼(邮编:510115)
  联系人:彭远智、周玉芳,联系电话:020-83178200、83368242
  传真号码:020-83178095,电子邮箱:gdzyxlzyf@tom.com
  附件: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东省职业培训机构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2010年 月 日

名称

 

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电子邮件

 

教职工

人员编制(人)

在编职工(人)

其他人员(人)

外聘教师(人)

总数(人)

小计

财政拨款

自收自支

小计

专职教师

专业技术人员

行政人员

        
 

文化技术

按学历分(人)

按专业技术职称分(人)

一体化教师(人)

专 

理论教师

研究生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大学专科毕业

中专及技校

其他

高级讲师(副教授)及以上

讲师

助理讲师

教员

未评

职

           

教

生产实习

按学历分(人)

按专业技术职称分(人)

按职业技能等级分(人)

师

指导教师

研究生以上毕业

大学本科毕业

大学专科毕业

中专及技校

其他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一级

二级

三级

未评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可承担培训规模(人次/年)

2009年完成的培训量(人次)

其中:2009年度组织各类培训情况(人次)

参加技能鉴定获证情况(人)

小计

自办

合办

小计

自办

合办

创业培训

农村劳动力培训

岗前培训

在岗培训

再就业培训

其他

高级技师

技师

高级工

中级工

初级工及以下

                 

总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理论培训场地面积(㎡)

实训场地面积(㎡)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小计

自有

租用

            

采取培训方式所占比例(%)

培训期限所占比例(%)

固定资产原值(万元)

教学设备(台/套)

面授培训方式

远程培训方式

培训1个月以内

培训1个月以上

 

 

 

 

 

 

 

 

已开设培训的工种(个)

正在实施培训的

前10个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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