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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二)负责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安全及质量监督登记工作;指导村镇建设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资格证管理。

  (四)参与全市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五)负责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

  (一)负责督促、指导全市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处理全市电力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四)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以及民用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动车进行注册登记、定期检验和牌证注销;依法查处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章行为;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处理、综合统计、分析、报告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道路运输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组织核发危险化学品车辆道路运输许可证;负责机动车驾驶人的考试、年度审验;负责危险路段的排查,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及时向市、区政府报告;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宣传、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道路畅通。

  (二)市公安消防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查处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根据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全市性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及时发布全市消防信息;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或者参加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受理并调查处理有关消防安全的举报、投诉;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三)治安管理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及其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依法实施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核发《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并负责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参加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剧毒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经济保卫部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十六条 市监察局

  (一)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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