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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九)依法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组织全市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和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和安全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十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市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建立全市安全生产公益宣传通道,组织新闻单位宣传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安全生产知识,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活动。

  (三)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五)加强对全市新闻记者的职业教育,正确把握舆论导向,引导新闻媒体正确报道安全生产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及社会稳定。

  第七条 市法院

  (一)对逾期不执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的当事人,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申请,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二)依法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各类诉讼案件。

  第八条 市检察院

  (一)负责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安全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参与全市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开展安全责任事故犯罪预防工作。

  第九条 市总工会

  (一)负责对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二)参与制定全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重大决策、措施,监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积极组织开展全市群众性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竞赛活动。

  (四)依法参加全市生产性建设项目的“三同时”设计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工作。

  (五)依法纠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依法参与全市工伤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对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对触犯刑律的责任者,建议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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