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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六)适时组织本部门(系统)安全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基础数据库、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和重大危险源处于可控状态。

  (七)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系统)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本部门(系统)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和市安委会备案;督促本部门(系统)相关企业完善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适时组织演练。

  (八)当本部门(系统)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损失,同时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九)及时、主动向市政府和市安委会上报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数据。

  (十)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市安委会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市安监局(市安委会办公室)

  (一)承担市安委会日常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区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全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二)参与起草全市有关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研究提出关于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的建议,协调解决全市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市有关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中央、省在汉有关企业和市属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

  (五)承担全市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负责全市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及管理工作,组织查处全市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六)拟定全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组织实施国家、省和市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章程,监督检查全市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七)负责组织市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安全事故查处的落实。

  (八)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市安全生产信息、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和发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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