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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武办发[2010]25号)


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 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市安委会拟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委会依法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部门共同职责

  第四条 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根据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目标和要求,结合本部门(系统)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各部门(系统)审批事项涉及安全生产内容时,属于本部门(系统)管理范围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属于相关部门(系统)管理范围的应当积极协助配合。涉及建设项目审批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下同)的规定,切实把“三同时”作为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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