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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设“法治淄博”的决议
(2010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淄博市委制定的《法治淄博建设纲要》,整体推进我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法治化,加快建设法治城市,特作如下决议。

  一、深化对建设“法治淄博”的认识

  建设“法治淄博”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淄博的具体实践,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到新的历史阶段的必然选择,是依法治市工作的发展和升华。建设“法治淄博”,对于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提高民主法治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建设“法治淄博”既是一项系统工程,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市委确定的建设“法治淄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实施计划,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建立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把长远目标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循序渐进,坚持不懈,努力建设“法治淄博”。

  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体现人民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证人民依法行使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和保障人权。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扩大人民群众的参与度,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代表在表达人民群众意愿、实现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中的作用。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保障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保证基层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三、依法履行人大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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