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京公公交字〔2010〕1003号)
市公安局法制办、巡特警总队、公交总队,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京港地铁公司:
现将《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 京 市 公 安 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操作规范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维护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和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根据《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的,均须遵守本规范。本规范所称安全检查(以下简称安检),是指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物品进行的专业性检查。
本规范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
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本市轨道交通安检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警力保障,依法处理安检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从轨道交通安全运营行业监管角度,对轨道交通安检工作予以协调配合。
第一章 安检原则
第四条 轨道交通安检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实施、按章操作的方针。
第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对进入轨道交通车站人员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公安机关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法进行盘问、检查,依法处理拒不接受安检强行进入轨道交通车站或者扰乱安检现场秩序等行为。
第六条 轨道交通安检开始和结束时间与运营时间同步。
第二章 安检实施
第七条 轨道交通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车站安检工作,为安检工作提供保障,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