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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钢铁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控制钢铁产能推进节能减排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
(冀政[2010]12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精神,加快我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

  钢铁工业是我省最重要的战略支撑产业,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在多年快速发展中,也积累了重复建设严重、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尽合理、创新能力不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等一些亟待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是破解发展瓶颈、优化发展环境的要求,是推进节能减排、实现富民强省的要求,是推动企业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全省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正确处理速度与效益、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关系,扎扎实实抓好组织实施。

  二、严格控制生产总量

  坚决贯彻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市场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推进减量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实施“走出去”战略,严格控制生产总量,以各地已确认的钢铁企业主体装备数量为基准,坚决控制各地未经批准建设的所有钢铁项目。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有关规定,钢铁类项目一律由省级及以上投资管理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其中凡新增产能的炼铁、炼钢、轧钢等项目一律由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核准。今后对所有违规、越权审批钢铁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质监、海关、金融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供电、供水单位不予供电、供水,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责任。省发展改革委要牵头组织对2005年以来建设的钢铁项目进行清理,认真查处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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