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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2010)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22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区县工商分局: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本市的物业服务行为,维护物业服务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修订了《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现就新版示范文本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屋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和《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并通过“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www.bjfdc.gov.cn)进行网上签约。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项目的销售场所公示由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出具的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

  三、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及各区县工商分局要积极做好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当事人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签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北京工商”(www.baic.gov.cn)或“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新版合同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推行<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京工商〔2008〕49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1:《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2)

  附件2:《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BF-2010-2713)

  附件3:《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BF-2010-0116)(略)

  附件4:《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BF-2010-0120)(略)

  BF--2010--2712                                                合同编号: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
  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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