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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十四届四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一日

鹤岗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奖励实施意见

  为了激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贷款投放,不断提高信贷增量,提高金融服 务质量,有效缓解融资难的瓶颈制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奖励原则
  对金融机构给予奖励要坚持鼓励先进、注重绩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兼顾获奖面的原则。
  二、奖励范围和条件
  奖项名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奖。
  范围和条件:在市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时间满一年以上。
  三、考核内容和办法
  (一)常规指标考核
  常规指标考核包括考核金融机构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开展、主要指标完成等方面情况。 考核实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依据金融机构各量化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由评审组认定并计算得分。每个单项指标排名第一者得分100分,第二名得分80分,第三名70分,以下 排名分差为10分。
  1.考核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市贷款累计投放额、贷款投放同比增长额、增长率三项 指标,权重分别为70%、20%和10%。将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本市贷款投放正增长作为奖励 的基本条件,负增长的实行一票否决。
  2.考核银行类金融机构四个季度平均存贷比率和存贷比增长率两项指标,权重分别为80 %和20%。当年银行类金融机构存贷比率达到50%以上作为奖励的基本条件,达不到50%的实行 一票否决。
  3.考核当年上缴税收额和增长率两项指标,权重分别占70%、30%。
  (二)加分指标考核
  对市政府重点支持的项目作为加分指标考核,满分10分。由市政府组织市发改委 、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市金融办等部门按年度确认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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