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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沈阳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1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沈阳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0]9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民政局、规划国土局、财政局《沈阳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日

沈阳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方案
(市民政局 市规划国土局 市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的勘界工作,切实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精神(民函〔2006〕258号)和《辽宁省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办法》(辽勘发〔1996〕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等规定和省政府关于我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意见,从有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坚持统一领导、密切配合,科学勘界、规范管理,实事求是、顾全大局的原则,采取分级负责、分步实施的方法,投入必要的人力和物力,科学准确地确认界线方位、走向、级别、名称等变化情况,确保圆满完成勘界任务,为各行业提供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依据。

  二、勘界范围

  (一)2010年全市行政区划调整的所有行政区域。

  (二)2002年至2009年间省政府批准我市区划调整事项涉及行政区域界线变更的地区。

  三、主要任务

  (一)实地勘界测绘。由市民政局组织测绘部门对行政区域界线进行实地勘测,出具勘界测绘技术资料和数据。

  (二)核定勘界区域。各地区负责做好本区域行政区划调整后重新勘界区域的有关工作,并配合测绘部门完成实际测绘任务,切实做到不漏一点、不少一线、不落一段,确保点、线、位准确无误。对调整范围较大的区域和涉及三交点区域,在界线勘定过程中应将变化情况做好详细记载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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