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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1年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


  (三)报告形成

  各市工作报告由市卫生局组织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力量汇总分析各县监测数据后完成,按期上报省卫生厅。

  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各市报告以及监测数据后形成我省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报告,经卫生厅审核后报卫生部和省政府,并通报各市和有关部门。

  (四)信息管理

  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资料属于国家健康危害因素监测系统的一部分,未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或发表监测信息资料。原始资料归档保存在市或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查。各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工作内容和进度。包括:经费下拨与使用、培训、监测进度及监测结果、组织管理和技术督导等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文件和技术资料。

  七、质量控制

  (一)严格按照监测方案确定的监测方法开展监测工作。

  (二)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和可比性,参加监测的实验室须通过计量认证,未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县,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监测工作。

  (三)参加监测的实验室应采取从现场调查、采样和实验室分析的质量保证措施。

  1.建立严格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对实验室所用仪器、器械和标准进行定期校准。

  2.除定期的实验室间质量控制外,各监测实验室要进行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

  3.建立监测数据的审核检查制度,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现场资料审查。

  八、督导和培训

  (一)督导:省卫生厅将适时组织开展督导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对在监测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卫生部门。各市卫生局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市级督导检查工作。

  (二)培训: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部门负责对项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参加水质的监测技术人员就现场卫生学调查、水样采集、实验室分析、数据管理等进行定期培训、现场指导,使监测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技术及卫生学调查人员理解和掌握监测内容与方法。

  九、考核评估

  各项目县完成任务后按照评估方案进行自行评估,各市组织复核。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市监测工作的组织管理、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质量、中央资金分配及使用等进行终期评估,并完成评估报告。

  十、调查表格

  表1 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2 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表3监测县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类型及供水方式调查表

  表4监测点情况和水质结果报告表

  表5 农村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报告表

  附件:1.名词解释

  2.填表说明

  3.计算方法

  表1 监测县农村集中式供水基本情况调查表
  河北省     市      县(市、区)

乡镇名称

水厂名称

详细地址

水源类型

水处理方式

供水能力(吨/日)

覆盖人口(人)

是否为

监测点

 

 

 

 

 

 

 

 

 

 

 

 

 

 

 

 

 

 

 

 

 

 

 

 

 

 

 

 

 

 

 

 

 

 

 

 

 

 

 

 

 

 

 

 

 

 

 

 

 

 

 

 

 

 

 

 

 

 

 

 

 

 

 

 

 

 

 

 

 

 

 

 

 

 

 

 

 

 

 

 

 

 

 

 

 

 

 

 

 

 

 

 

 

 

 

 

 

 

 

 

 

 

 

 

 

 

 

 

 

 

 

 

报告单位(盖章):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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