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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对反映县级及其以下民政部门违反民政法规,侵占民政专项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的问题,转给所在市民政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反映县级及其以下民政部门严重违反民政法规,侵占、挪用、贪污民政专项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突出的,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由驻厅组室会同有关处(室、局)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管理人员负责各类信访举报件的登记、呈阅、转办、统计、存查工作。

  1、登记。信访举报件应及时按要求在《信访情况登记簿》上进行登记。

  2、呈阅。登记后的信访举报件附上《来信、来访、来电拟办单》,详细填写举报人姓名、单位,被举报人姓名、单位、职务,内容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驻厅组室领导批阅。

  3、转办。对管辖范围外的信访举报件应附人民来信转办笺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被举报人。署名举报不得原件下转,要摘录函告承办部门。

  4、统计。对信访举报件每半年统计一次,并进行统计分析,提供领导参阅。

  5、存查。由驻厅组室领导批示不予受理或暂时存查的信访件应妥善保存,办结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 驻厅组室领导确定为转交有关单位或下级民政部门进行调查,并要回报查处结果的列为督办件。根据情况,督办件可将原件转承办部门,驻厅组室留复印件,或将原件内容摘转承办部门。

  督办件应根据领导批示意见附转办函转出,由信访举报管理人员进行督促、协调。办理结果上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督办件办结后,应将回报的材料连同信访件一并报给驻厅组室领导审阅,经领导审阅同意了结的督办件,由信访举报管理人员归卷备查。

  第十六条 信访举报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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