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举、控告案件:被举报人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举报事实及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是否向其他单位举报过,举报的次数和处理情况;举报人的姓名和职务(或身份)、单位或家庭住址,对受理单位处理的意见及这次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2、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姓名、职务和单位;所受处分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的种类、时间和批准处分的机关;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申诉的理由、次数、时间和受理机关的处理意见及本次申诉的理由。
3、对应由市、县(区、县级市)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问题,应告知其到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可转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不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的来访,应告知其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
来访人反映的情况紧迫需要立即处理的,要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七条 接到举报电话应做好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
1、举报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对不愿告姓名的,应注明是匿名电话。
2、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单位或家庭住址,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有关的证据或线索;是否向其他机关反映过,受理机关的处理情况。举报人的意见及要求。受话人在举报完毕后,应将其举报的主要内容复述一遍,检查记录是否符合原意。经核对无误后,对电话记录进行整理。
第八条 设立网络举报信箱,指定专人负责电子邮件的接收与回复。
第三章 信访举报件的处理
第九条 对反映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提请驻厅组室领导人审阅,由驻厅组室领导人向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报告,经省纪委、省监察厅领导批准,可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第十条 对反映厅机关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厅属单位领导人的问题,驻厅组室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的征求厅党组主要负责人意见后立案调查。
第十一条 对反映省辖市民政部门违反计划生育、人事制度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转给所在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反映省辖市民政部门违反民政法规,侵占专项民政资金,侵害民政对象利益的问题,由驻厅组室会同有关处(室、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