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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民政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民政厅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民纪字〔2006〕1号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接待和处理信访举报的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维护当事人的民主权利,解决问题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第三条 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对信访举报工作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信访举报的接收与受理

  第四条 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组室)对民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受理对省民政厅党组、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民政厅各处(室、局)及其公务员,厅属单位及其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和其他腐败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省民政厅各级党组织及其党员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不服省民政厅、厅属单位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

  受理中央及省下拨各地民政经费使用管理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中央及省安排各地民政计划项目管理问题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各地侵害民政工作对象利益的检举控告;受理全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方面的检举控告和批评建议。

  第五条 收到来信要及时处理。来信没有明确寄给领导人的,工作人员应及时拆阅;领导人收到的应由驻厅组室受理的信件要及时批示并交给驻厅组室办理。

  第六条 接待来访要热情。对应由驻厅组室受理的问题,接谈人要详细了解如下情况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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