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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筑劳通[2008]137号文退休年龄的调整意见

贵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对筑劳通[2008]137号文退休年龄的调整意见
(筑人社发[2010]12号)


各区(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社部发[2001]20号文和黔劳社厅发[2002]35号文的规定,经请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并同意我局《关于执行黔劳社厅发[2002]135号文的请示》意见,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筑劳通[2008]137号)的退休年龄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在2001年12月22日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原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筑劳通[2008]137号)规定参保的人员,可以比照《贵州省劳动保障厅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有关规定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2]35号)有关规定执行,即从事过特殊工种并且满规定年限的职工和在工人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仍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年龄办理,其他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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