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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局:

  自2010年4月实施医改进展监测网络直报工作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基本完成了相关监测任务。但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统计直报责任不明确、上报不及时、报表不完整、指标理解不准确、数据不符合逻辑、报表单位混用等问题,影响了全省医改监测数据质量。为进一步做好医改进展监测工作,根据卫生部《关于报送2010年医改进展季度监测数据的紧急通知》(卫发明电〔2010〕21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医改进展季度监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卫办综发〔2010〕100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有效的医改监测工作机制

  (一)成立医改监测工作协调机构。省卫生厅医改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卫生系统医改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政法处(医改办)负责协调工作,省卫生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医改监测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厅机关各处室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成立省卫生厅医改监测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为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各市州卫生局。请各市州卫生局于8月25日前将本单位人员名单(见附件1)报送省卫生厅政法处(医改办)。

  (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责任分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医改办负总责,做好布置、指导和协调工作;统计信息机构或人员要做好直报平台维护,确保数据及时上报。县级卫生局要固定专人负责监测数据收集与上报工作;有关业务科(股)室或人员要做好项目进展登记工作,提前收集来源于医疗卫生机构的数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医改监测工作经费纳入年度医改工作经费统筹安排。

  二、建立医改监测质量控制体系

  (一)建立基础数据收集制度。项目实施单位(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项目进展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向所属县级卫生局报送有关数据。涉及机制、体制和政府投入等指标应以地方政府文件等行政记录为依据。

  (二)建立逐级数据审核制度。县级监测人员录入数据时要严格执行系统审核,确保完整性和准确性,项目完成数一般不应大于下达本地的任务数。各市州监测人员负责数据审核和催报,通知县级监测人员补报、订正数据。省卫生厅建立会审制度,由厅政法处(医改办)牵头,厅有关处室参与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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