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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同意湘潭市适当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湘价函〔2010〕137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恳请批准我市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函》(潭政函〔2010〕14号)收悉。为促进长株潭一体化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一化三基”的工作要求,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你市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9〕169号文件的规定,调整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在你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办公用房、工业及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函规定的征收标准和方式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工程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报建环节收取。用于建设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设施、城市园林景观、地下排污管网,举办义务教育和进行环卫的各项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及相关管理工作。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及相关问题

  1、同意你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继续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具体标准见附件一。

  2、除本函规定减免项目之外的划拨土地,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改变土地用途的建设项目,按改变后的土地用途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按扩建改建面积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

  (一)拆迁房屋按原面积原性质的建房,买卖房,经济适用房,村民安置住房,廉租房,部队军事和办公用房,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学及配套设施用房,社会福利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用房和属于政府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见附件二),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重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原则上不予减免和随意降低收费标准。对交通、能源、环保及其它公益性和非经营性重点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需要减征或免征的,应按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审核。需降低收费的,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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