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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坚持政务公开制度。完善已有的政务公开事项,不断创新政务公开的形式,拓展政务公开的内容,增加统计工作的透明度,努力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严格执行网上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3.积极开展行风评议活动。主动接受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对统计工作的监督,利用多种渠道听取他们对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对照评议意见,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落实整改、加强建设,真正形成以评促纠、以评促建,纠、评、建并举的长效机制。建立行风监督员制度,主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其他各界代表担任行风监督员,采取多种形式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及时改进作风。用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提供优质服务,树立服务型统计部门的良好形象。

  四、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统计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统计行风建设的重要性,增强抓好行风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行风建设作为优化统计工作环境、促进统计科学发展、树立统计行业形象的重要工作,制定加强行风建设的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认真研究解决行风建设方面的突出问题,完成行风建设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主要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总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处(科)、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统计局内设机构及所属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处(科)及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责任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局内各内设机构和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对行风建设承担责任。

  (三)落实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

  各级统计部门要坚持把行风建设摆上重要议程,纳入每年的工作要点,列入年度检查、考核、总结、评比的重要内容,严格兑现奖惩。各级领导干部要监督、检查自己分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工作。坚持从上级统计部门带头做起,对不改进作风,对在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和领导干部问责制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对自己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不正之风不抓不管,长期得不到有效治理,以至发生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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