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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统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3.转变作风。要切实改进统计作风,力戒形式主义,不搞花架子,不做表面文章。要改进会风和文风,精简会议和文件。要大力提倡勤俭节约的风气,坚持两个“务必”,形成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认真管理、使用好统计工作经费,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以爱岗敬业的良好风尚推动统计行风建设。

  (三)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为核心,全面推进行风建设

  1.坚持依法行政。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统计工作法律法规,把追求统计数据的真实可信作为统计系统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统计政风行风建设和统计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把不出假数、抵制授意造假作为统计干部职工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和统计人员的基本职业道德。

  2.严格规范统计人员行政行为。严格执行《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统计法规制度,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禁不具有统计执法资格的人员执法,确保执法行为在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内容和执法程序上合法、规范、有效,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3.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对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群众举报,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凡是有线索的举报都要组织核查,做到件件有着落。对实名举报,要注意保护举报人。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对典型案件,要进行通报,并以适当方式予以曝光,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充分发挥案件查处的威慑力。

  4.健全案件查处的协调配合机制,特别是要建立起对重大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的联合查办机制和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确统计系统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统计执法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在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上的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对于举报统计数据不实的问题,纪检监察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执法部门开展核查;对于管辖范围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要牵头组织实施;对于需要移交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地做好与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的沟通协调。

  (四)推行“阳光统计”,接受社会各界和群众的监督

  1.广泛宣传统计工作。加强与媒体的互动沟通,充分利用当地政府组织的“行风热线”平台,宣传统计工作、解读数据、向公众普及常规的统计知识,传递政府统计的正面声音,通过及时解疑释惑、坦诚交流,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降低负面舆论误导公众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实行“阳光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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