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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0〕59号 2010年9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调解仲裁工作的意见
(省农业厅)

  为及时有效处理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意义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调解仲裁工作,是公正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关系到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当前,随着农村土地价值的进一步提升和农民维权意识的进一步增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多发态势,而调解仲裁工作刚刚起步,体制机制尚未建立,机构队伍尚不健全,有关矛盾日益凸显。为此,国家专门颁布了《调解仲裁法》,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公布施行的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该法将调解和仲裁紧密结合,确立了仲裁组织的法律地位,明确了仲裁调解和裁决的法律效力,规定了调解和仲裁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为公正及时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调解仲裁法》与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起来,切实抓好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加强纠纷的调解仲裁,保障农业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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