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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部分教学用品政府采购试行协议供货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中小学部分教学用品政府采购试行协议供货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苏教财〔2010〕6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
  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部分教学用品政府采购试行协议供货的通知》(苏教财〔2010〕66号)精神,为规范教学用品政府采购试行协议供货的采购行为,现就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学用品政府采购试行协议供货,是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探索与创新,学校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在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范围内,积极试行协议供货采购,充分发挥协议供货成交结果的作用。
  二、采购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成立协议供货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按需择优确定成交供应商。领导小组应由教学用品专家和纪检、监察等人员组成,人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三、采购人应按以下原则制定具体的采购程序并确定中标供应商。应由采购领导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应按使用单位的具体需求择优确定;如有协议供货书约定条款以外特殊要求的,可以组织二次谈判,具体谈判形式不限;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协议供货最高限价。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按照“教学用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见附件1)签订供货合同,填写合同成交信息表(见附件2),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采购人应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采购人要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无故拖欠货款。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及建议,可向我厅有关部门和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反映。如无法自行处理的,可提请我厅协助处理。省教育财务结算中心负责协议供货的日常协调工作,对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联系人:常青,电话:83335713。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负责供货质量检查、履约情况跟踪等。联系人:吴国伟,电话:83335188。
  六、2009年度普通高中通用技术实验室项目尚未完成招标采购的地区,应严格按照协议供货的要求组织采购。已完成采购的地区应参照协议供货方式,将有关政府采购合同资料于9月15日前报省教育财务结算中心备案,省教育装备与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将对合同执行情况予以检查。严禁各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并查实将严肃处理,同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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